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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县扶贫办《关于规范扶贫开发有关工作及相关材料收集报送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松溪县委办公室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0

 

松溪县扶贫办关于规范扶贫开发有关工作

及相关材料收集报送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精准扶贫工作,确保扶贫开发、建档立卡、造福工程、雨露计划及中央扶贫资金使用等工作有序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全国2016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671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建档立卡“回头看”完善精准识别机制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612号)、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扶办20162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农201619)、中共南平市委印发《关于深化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委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扶贫开发有关工作及做好相关材料收集报送工作强调如下:

    一、扶贫开发有关工作

(一)建档立卡

建档立卡对象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人口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识别标准,以户为单位,分为国定标准贫困人口和省定标准贫困人口两种(具体以每年国家和省上划定的标准为准)。贫困村按照省市具体筛选标准确定。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步骤

1)初选对象。农户自愿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入户采集信息,填写《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确定初选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公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街道)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公告。

3)结对帮扶。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研究提出对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责任人。

4)制定计划。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结合贫困户需求和实际,制定帮扶计划。

5填写手册。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扶贫专干、乡(镇、街道)帮扶责任人等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扶贫手册》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监制,各县负责制发,贫困户和帮扶责任人各执一册,待脱贫后交贫困户所在村作档案保存。

6数据录入。在县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将《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和《扶贫手册》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

7数据更新。贫困户信息要及时更新,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贫困户动态调整。此工作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完成。

8贫困人口动态调整。①贫困人口退出,以省上年初提出的减贫计划为依据,以户为单位,以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衡量标准,严格按照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农户认可、村级公示无异议、乡级公告和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销号的程序,对已脱贫的贫困人口实行退出管理。②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纳入管理。严格按照贫困人口识别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因灾、因病、因学等原因返贫的贫困人口,以及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新增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新增贫困人口的纳入要以非贫困村为重点区域,以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残疾人口家庭以及虽然收入达标,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未解决的贫困家庭为重点对象。

2. 贫困村动态管理

1贫困村退出管理。根据年初提出的贫困村退出计划,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东中部地区2%,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按照村提出、乡公示、县公告的程序进行退出管理。

2数据更新。贫困村信息要及时更新,在县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对已确定的贫困村采集《贫困村信息采集表》、《自然村信息采集表》,并将采集的有变化的信息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贫困村信息动态管理。

3. 建档立卡档案建立要求

1)贫困户资料要求:

①贫困户档案封面;

②贫困户申请书和委托书;

③证明材料: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现有住房和家庭成员资料、相照片等;

④《贫困户信息采集表》;

扶贫手册(不能缺漏项、粘贴贫困户个人照片)。

2)村级资料要求:

①村两委研究建档立卡工作的会议记录;

②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票决贫困户会议记录和民主评议统计表,会议记录要有参会村民代表的真实签名;

③村贫困户初选名单公示照片(第一次公示、驻村工作队代表要在名单中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④村上报乡(镇、街道)审核确认贫困户的报告(驻村工作队代表要在名单中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乡镇(街道)审核后确定村贫困户名单公示照片(第二次公示);

⑥县对贫困户的审核批复文件、名单、公告照片;

⑦村贫困户花名册;

⑧全村贫困户资料(复印件);

⑨全村贫困户帮扶情况花名册。

3)乡镇级资料要求:

①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建档立卡工作会会议记录(含会议影像资料或现场照片);

②乡(镇、街道)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方案文件;

③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贫困户审核会议记录(含会议影像资料或现场照片);

④乡(镇、街道)贫困户审核确认情况公示照片、名单(第二次公示、村同步进行);

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扶贫办复审贫困户的报告(加盖公章);

⑥县政府审核批复文件;

⑦县贫困户公告照片、名单;

⑧全乡(镇、街道)贫困户资料(复印件);

⑨全乡(镇、街道)贫困户电子档案。

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结对帮扶花名册;

工作台帐:各村各步骤实施时间,举报电话记录及处理情况等资料。

4)县级资料要求:

①县政府常务会或扶贫领导小组会会议纪要或记录(含会议影像资料);

②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方案正式文件;

③成立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④动员大会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

⑤县直单位挂村、县级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花名册;

⑥县级举报电话(网址)举报记录及处理情况;

⑦县财政专项安排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凭证;

对各乡(镇、街道)贫困户批复(到乡镇、分村附名单);

⑨县里开展督查工作形成的通报(督查通知文件);

⑩贫困户电子档案。

(二)造福工程扶贫搬迁

1. 搬迁农户补助对象

1)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农户;

2)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

3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农户;

4)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经民政部门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

5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及五保户由当地政府统一安置的。

以上补助对象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复。

2. 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70号)和2016523日黄琪玉副省长在全省产业精准扶贫视频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闽财农〔201620号文件规定执行。

3. 农户申报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严格确定造福工程对象,严禁将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公职人员列入搬迁对象。具体操作程序为:

1农户申请。符合造福工程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主)、户口薄、计生户、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2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造福工程审批表》,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入户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扶贫办,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公示。县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等。

5竣工验收。搬迁农户新房建好一层就可验收。竣工验收由县政府委托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并在验收后10天内将验收花名册报县扶贫办,由县里统一将补助资金打卡到户。2016年的造福工程搬迁农户竣工验收最迟于2017125日之前完成,并填写《福建省2016年度造福工程扶贫搬迁验收表》。

各个程序必须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在村务公开栏的三次公示(公示时间每次不少于7天),都需分别留下数码照片以备检查。

4. 工作要求

1面积。造福工程建房宅基地占地面积每户原则上控制在80110平方米,公寓式安置面积由各地自行确定。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人不超过25方米标准执行,不得自行举债扩大建房面积。

2)档案管理。一是建立造福工程农户纸质档案。填写《福建省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对象基础信息档案表》。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的纸质档案(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县扶贫办,一份乡镇存档)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ƒ审核审批表;公示影像资料;农户相关信息复印件等材料;二是做好农户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福建省造福工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5. 安置区申报所需材料

1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申报表;

2)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审批手续;

3)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规划;

4)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概算及资金筹措计划;

5县级造福工程搬迁安置计划或方案;

6)拟安置在安置区内的造福工程搬迁农户名单;

7反映安置区现状照片或影像资料。

(三)雨露计划

1. 培训对象、培训单位和内容

培训对象为全省经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其他农户不纳入雨露计划培训范畴)。培训单位可由县直有关单位、资质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可在县城、乡镇或到村到户开展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学习或对个别贫困农户现场指导和操作演练、异地学习培训等形式。职业技能培训可依托劳动部门认定的资质机构开展培训,也可到相关企业跟班学习。

2. 培训流程

各培训实施单位根据各班次的培训日期、天数、人数、地点、内容、形式等提出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报县农业局(扶贫办)审核,审核后才能开展培训。

县农业局(扶贫办)根据上报的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到村、到户或在乡镇所在地举办的培训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核定经费预算;在县城举办的培训按每人每天(6个课时)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核定经费预算。异地学习培训、企业跟班学习的班次经费预算标准另外再提高100元。每位贫困人口培训费用原则上不超过600元。

3. 资金使用

1)依据闽财农201619号和松财行〔20143号文件执行。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不得用于“三公”消费开支,不得用于与培训无关的接待消费,不得用于发放农民误工补贴。

  2)培训资金支出范围:用于培训宣传、聘请专家或专业能手授课、编印文字或音像教材、租赁培训场地、到企业跟班学习、现场操作实训、培训食宿和交通差旅、制作证书等专项用于培训的相关支出,学员误餐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

3)由社会培训机构(含民办)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和雨露计划培训的,按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实行包干制。培训机构要免费为农民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实训设备和耗材、免费提供食宿等,未提供免费食宿的可给予农民适当的补贴。

4. 资金拨付

1在培训补助标准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培训班结束后应提供相关报账材料报县农业(扶贫)部门审定,材料应包括:培训班经费决算单、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人员台账、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现场全景照片和培训费用开支票据原件等。

2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扶贫)部门审定的材料拨付资金。

3由社会培训机构(含民办)承担雨露计划培训的,可根据培训任务数预拨50%的补助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经当地农业(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检查合格后再拨付余款。

5. 监督检查

1培训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各培训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2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违纪违规问题。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套取、挪用、滥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

3要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单位(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表、教材讲义、培训台账、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现场照片、学员签到表、培训检查验收报告单等,并报送县级农业(扶贫)主管部门存档。

(四)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

1. 扶持对象、内容及标准

1)扶持对象:用于扶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2扶持内容: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家乐”项目或贷款贴息。

3)扶持标准:项目补助资金单户不超过5000元,贴息资金每户不超过2500元。

2. 资金发放流程

1)贫困户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含扶持项目及资金。

2)村委会予以确认,确认后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乡村两级公示。

4)公示期满后,进行打卡发放。

3. 监督检查

1)各乡(镇、街道)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必须建立真实,完整,规范资金发放档案。

2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资金使用依据(财农20114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直有关单位收集报送扶贫开发相关材料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对接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20161月印发的《关于深化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委发20162号)文件精神,主动作为,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整理、报送扶贫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就有关材料报送工作强调如下:

(一)报送内容

1. 县委办、县政府办:①县委、县政府扶贫会议材料;②制定的有关扶贫文件情况;③上级领导扶贫工作调研情况;

2. 县委组织部:①上级各部门到我县挂钩帮扶情况;②我县党员干部挂钩帮扶贫困村、贫困户情况;

3. 县委宣传部:扶贫工作宣传报道情况;

4. 县财政局:①全县扶贫资金统计情况;②统筹安排资金并保障扶贫机构工作经费情况;

5. 县教育局:资助贫困生情况;

6. 县民政局:低保、临时救济等社会救助情况;

7. 县卫计局: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情况;

8. 林业局:生态补偿扶贫情况;

9. 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农村电商发展情况;

10. 县人社局:开展贫困劳动力培训情况;

11. 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贫困户危房改造情况;

12. 县扶贫开发协会:扶贫小额信贷开展情况;

13. 县城投公司: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投融资平台运行情况;

14. 县农业局:①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情况;②合作社

带动贫困人口情况;③土地流转情况;

15. 山海协作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情况;

16. 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17. 县效能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扶贫开发工作督查情况。

(二)报送要求

有关单位要做好日常资料收集整理并确定具体联系人,及时向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电子文档发送县政府办邮箱zfb2321219@163.com,联系电话:1505995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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