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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镇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一、困难问题
在宏观层面立法欠缺。我国尚无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虽然诚信守法已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实际操作大部分按照部门规章运行,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开展。
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发展较缓慢。缺少高质量数据,制约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结构失衡,政府相关征信机构力量强大,商业征信机构发展落后。信用服务产品单一,数量较少,主要是一些低端产品,信用产品的认可度和信用度也较低。
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不够。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操作性很强的实施办法,有些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上级培训辅导、业务指导和督办落实还不够,导致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缓慢。
信用监管“红黑”名单尚未出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刚刚起步,仅仅只在金融、税务等少数部门和领域间应用,大范围的部门协同联动的信用监管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红黑”名单没有建立。
二、建议
加快建设信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法律层面的现实困难,应当推动立法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和研究工作,提出法律框架,明确重要事项,打好基础。国家层面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交换、共享以及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建设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打破部门和行业壁垒,明确平台建设的总体定位,建设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的基础信用数据库,通过各级窗口面向社会提供基础服务,建设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公共的技术支撑。明确定义信用信息标准,出台统一的建设标准、统一的信息归集目录等,形成国家平台提供统一基础服务、行业平台提供专业行业服务、区域平台提供综合性区域服务三位一体的格局。
统一信用联合惩戒标准。实施信用联合奖惩,通过加大失信行为的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失不起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落实信用统一代码制度,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信用记录的唯一信用标识,把身份证作为个人信用记录的唯一标示。增加信用体验,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动功能,开发信用监督取证功能,方便群众实时采集上传视频、音频、图片等全媒体信用举报信息,完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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