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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家勋 通讯员 林瑞琼 曹庆)1月14日,记者从区卫计局获悉,2015年11月起,我区全面启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实施工作,凡是纳入保障对象的乡村医生,有望享受养老保障政策。
区卫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区正按照“个人申报、乡镇初审、乡镇公示、卫计局复审”的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经审核通过后将追溯至2015年11月起享受此政策,努力把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办好办实。
据了解,在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方面,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方面,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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