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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签发的《招商局中银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中规定:1992-1999 年间,管委会所收税款,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和返还给纳税企业的部分外,自开发区成立之日起,前八年(1992-1999)全部留给开发区;第九年至第二十八年(2000-2019)50%留给开发区;以后年份,30%留给开发区。这一年,为解决开发初期地方财力的薄弱问题,漳州开发区致函福建省政府,请求将1999年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顺延7年至2006年。
2000年1月28日,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亲自作出重要批示,将漳州开发区的财政优惠政策延长7年,有力推动了漳州开发区的滚动发展、持续发展。而这份文件的签署也给发展中的漳州开发区带来了持续不断的发展动力。7年间,漳州开发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约为4.36亿元,增加留存收入约为2.18亿元。此外,这次“特别的支持”也为后来的漳州开发区财政优惠政策再延长5年开了先例。2007年-2011 年,漳州开发区累积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约为22.95亿元,增加留存收入约为11.48亿元。这些留存地方的财政资金,为漳州开发区加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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